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Ⅱ-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7********。
关于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星河物贸有限公司、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冶金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并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开发区××号××号××、××、××、××、××、××、××室(产权证号:R1517702、R1604980号)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坤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110C110C号301、401、501、601、701、801、802室(产权证号:R1517702、R1604980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