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3-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方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欢欢,该公司员工。
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4月12日就部分执行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未执行案款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1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0)鄂011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