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潜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614号
原告:杭州富阳潜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
法定代表人:周康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琦,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中路88号3-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方元,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潜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潜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16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潜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一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