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武汉市东西湖自来水公司、湖北费顺达顶管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事实已经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核实,并综合相关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在未对事故事实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径行裁判,有所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元,退还上诉人武汉市新城通信线路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