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4222701785W。
法定代表人:赵发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婉秋、熊家震,(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726016042264L。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达成并向本院递交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分次支付申请执行人总计158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签订协议时付30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500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300万元,202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480万元;2.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完成付款,申请执行人将放弃剩余的工程款、垫付的案件鉴定费171600元、一审诉讼费124026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恢复对(2019)陕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
书 记 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