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4222701785W。
法定代表人:赵发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婉秋、熊家震,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724MB299933XJ。
负责人:李涛,该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乡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向本院报告财产后,一直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未实际履行。2022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
书 记 员 秦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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