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80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发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震(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宝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乡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的意识表示,自愿、合法,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72元,由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小军
人民陪审员 张吉林
人民陪审员 杨文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