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725民初33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蒙厚文,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