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二七街黄浦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林,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年,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许锦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希,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三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柳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婧敏书记员龚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