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号
抗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花,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青海金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63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钟恩
审判员*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