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641号
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4,973元,退还原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