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1民初79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5513281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武汉金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