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7执179号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9)鄂0107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077.6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24,077.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5元、执行费6,2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0年1月9日,被执行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37,036.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世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710.2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华越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