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2839号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珍荣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书 记 员 尹代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