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640号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周琨。
被告:襄阳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涛。
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芳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