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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保227号
申请人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341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庭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并转执行局执行。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 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596)账户内的存款80862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2、 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859)账户内的存款80862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3、通过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FXXXXX号(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总裁V8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能实际控制);
3、通过南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苏家山村龙惠春天X号楼X层车库XX(建筑面积33.0平米,陕2020南郑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南郑县大河坎镇苏家山村龙惠春天X号楼X层车库XX(建筑面积34.0平米,陕2020南郑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南郑县大河坎镇苏家山村龙惠春天X号楼X层车库XX(建筑面积33.0平米,陕2020南郑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陕0702执保22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7月3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