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3416号
原告: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25。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65。
法定代表人张兴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808623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08623元,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XX0196)进行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以及保险费发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咸阳秦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08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冯汉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