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1日立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经销户或关户,前往其公司办公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传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967631.67元,本案执行费1188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204执5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