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镇巴县三元至黎溪坪公路改建工程A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易某某,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铜川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已垫付的劳务费43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铜川路桥公司垫付工资欠款43000元,定于2022年4月15日前偿还13000元,下剩3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铜川路桥公司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三、案件执行费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22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铜川路桥公司负责人易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8执192号案件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 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