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旧寨乡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赵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8070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5700元,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21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系外地公司,在其他法院还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53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后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蒙阴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祥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余 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