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568号
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7元,减半收取5453.5元,由原告陕西京鑫旭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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