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2038号
原告山东恒辉节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恒辉节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辉节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辉节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诉讼保全费2897元,合计7113元,由原告山东恒辉节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欣
书记员 姜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