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8893号
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垚,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