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6706号
原告:佛山市特拉唯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槎涌工业二路西侧6号之二B(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W1AQ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640057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130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特拉唯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特拉唯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原告佛山市特拉唯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特拉唯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