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72执5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开发区银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40057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0543314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公司)与被告***(福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世界公司货款31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新世界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全部已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2021年3月2日,本院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查封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渔业船舶。查封期限二年。 4、因未按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5、2021年4月1日,被执行人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交了公司电子账目。2021年4月14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电子账目,向案外人东山县洋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洋帆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日裁定直接执行案外人洋帆公司。经查,洋帆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从洋帆公司执行到款项。 6、根据被执行人自行申报,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协助将被执行人按政策可能获得的专项补助金扣划至本院。该补助金至今仍在审核未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 7、被执行人***公司在福建法院系统未了结被执行案件十宗,被执行案件中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已超过15亿元。经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其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无房产、车辆。该公司登记所有的“福××××”十艘远洋渔船抵押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抵押金额4.15亿元,本院另案正在进行网上拍卖中,起拍价格1.1亿元。 8、2021年7月8日,本院向包括你公司在内的本院在执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送征询意见书,征询各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各申请执行人均未来函表示同意移送破产。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获受偿。2021年11月22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并告知本院决定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未提供新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