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37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第二火
电建设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洁,女,汉族,1995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中电鑫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8栋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877103。
法定代表人:罗育开。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电鑫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