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1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57号。注册号:6100001004528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