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未民初字第07070号
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57号。注册号610000100452874。
法定代表人王练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隆凯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盐务小区临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刘景旗,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23NX4U。
法定代表人雷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400783670448G。
负责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座10501室。注册号610100200081757.
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隆凯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同 创
审 判 员 张鲜鸽
代理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