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3714号
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老桥山特1号。
法定代表人:肖伯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童欣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2栋1层6室。
法定代表人:窦峭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6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