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3714号之一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老桥山特1号。
法定代表人:肖伯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2栋1层6室。
法定代表人:窦峭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超、庄雪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96元由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