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建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市胜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胜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园林场金鹤园小区61-2-6-1。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
被执行人武汉钢铁建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07地区。
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武汉市胜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青劳人仲调字[2016]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胜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胜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建设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