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3民初2600号
原告武汉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廖家堡小区昌盛街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艺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