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93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8号桂粮大厦B单元2503室。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约45岁,壮族,个体工商户,住西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以起诉对象错误,要修改起诉状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农启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晓莹
书 记 员 黄方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