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44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西路18号衡阳新居2号楼2单元4楼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825301。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材料款及费用共计3236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兑现材料款完毕,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家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