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599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丽梅,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路**衡阳新居**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825301。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瑜,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18782Y。
法定代表人:魏松。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苏春倩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