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599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俊,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丽梅,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路**衡阳新居**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825301。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瑜,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18782Y。

法定代表人:魏松。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苏春倩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