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6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衡阳新居**楼******房。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瑜,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iv>

法定代表人:魏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木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360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桂0108民初3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