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492号

**、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恒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60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农行20017301040009576),实际冻结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6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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