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上列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8号衡阳新居2号楼2单元4楼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经理。

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1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一雄,经理。

原告***、***号、***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号、***负担。

审判员  陆凌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农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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