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上列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18号衡阳新居2号楼2单元4楼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仁龙,经理。
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1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一雄,经理。
原告***、***号、***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号、***负担。
审判员 陆凌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农彩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