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工业园区潭油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89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