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工业园区潭油路。
法人代表:凌克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