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602民初156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防城港市港口区宏益水泥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120元及利息267.63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30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9日,以后另计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泥制品生意。2014年8月间,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路沿石。2016年4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为人民币1612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出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但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系防城港市港口区宏益水泥制品厂的个体工商户,其组织形式是个人经营。2014年8月间,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宏益水泥制品厂购买路沿石。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路沿石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6120元。后因原告多次催讨未得,遂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路沿石,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8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路沿石,有双方的盖章确认的《供货结算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购买货物后理应支付原告货款,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至今仍未能付清货款,属于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61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催讨后的利息,于法不悖,现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止利率,以后利息另计至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61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冠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1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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