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财保83号
申请人: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风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尧山镇六合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金额945394.6元。申请人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金额94539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