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2018号
原告: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风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尧山镇六合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城县凯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