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1876号
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依法扣划回案件款10417961.66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足额扣缴执行费7419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