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勇彬与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561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尧山镇六合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