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87号之三
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创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车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等合计人民币5,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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