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87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水根,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创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车飞,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邦高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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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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