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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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376751A。
法定代表人:顾水根。
被执行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1759号22幢(金色港湾楼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81658587N。
法定代表人:钱水潮。
被执行人: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一品商务中心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82352。
法定代表人:钱水潮。
本院在执行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1)浙0482执194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修金6383021.77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修金4411305.23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971716.55元及剩余未付工程保修金(2019浙0482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一期未申请执行部分的工程保修金不计算在内)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工程保修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19)浙0482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19)浙0482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一期未申请执行部分工程保修金90806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挺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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