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4815号

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376751A。

法定代表人:顾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居晨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