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刘永军申请执行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中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73号院12层2号。身份证号:610622197004170135。
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应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延仲裁字第037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1月4日本院依法追加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安通圣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安新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均未自动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两次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银行存款共计8830981.44元(包括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3166849.53元、仲裁费41733元、鉴定费51200元、执行费71198.91元)。现全部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延仲裁字第037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拥政
审判员丁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